(2015)鹿民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高峰与李伟、李全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峰,李伟,李全,李国华,李永梅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1159号原告李高峰,村民。委托代理人许广新,系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教师。委托代理人席学礼,系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全,系鹿邑县规划局工作人员。被告李国华(李攀),市民。被告李永梅,村民。委托代理人朱传超,系鹿邑县辛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高峰与被告李伟、李全、李国华、李永梅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份,四被告不顾原告阻拦,无故强行推倒原告院墙10多米长,并将砖头用铁锤杂碎。要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状。本院认为,原、被告均未提供对争议土地拥有合法使用权的权利证明,原、被告之间土地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高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魏 峰审判员 侯俊涛审判员 夏治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振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