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商初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淮安淮阴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仇武雄、赵晓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淮阴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仇武雄,赵晓艳,严贞保,仇桂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商初字第01096号原告淮安淮阴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樱花路9号。法定代表人顾惠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其杰。委托代理人戴文涛。被告仇武雄。被告赵晓艳。被告严贞保。被告仇桂飞。原告淮安淮阴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农商村镇银行)与被告仇武雄、赵晓艳、严贞保、仇桂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农商村镇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戴文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仇武雄、赵晓艳、严贞保、仇桂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农商村镇银行诉称:被告仇武雄与赵晓艳系夫妻关系。被告严贞保、仇桂飞系夫妻。2014年8月,被告仇武雄、赵晓艳因进原材料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申请,原告经审查后确认其申请符合放款条件。2014年8月19日,原告与被告仇武雄、赵晓艳共同订立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贷款月利率12.5‰,贷款期限从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方式。违约责任约定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则构成违约,对具有违约情形的,原告可以提前收回贷款。被告严贞保、仇桂飞对被告仇武雄、赵晓艳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原告订立了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仇武雄、赵晓艳对应当按月偿还的贷款也未归还,已逾期八个月,保证人严贞保、仇桂飞也未能履行保证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仇武雄、赵晓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9884.95元及利息11216.79元、罚息32.9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1日,此后的利息依合同约定计取直至本金付清为止),律师费1800元;2、被告严贞保、仇桂飞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被告仇武雄、赵晓艳、严贞保、仇桂飞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9日,被告仇武雄(借款人)、被告赵晓艳(共同借款人)与原告(贷款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仇武雄、赵晓艳共同向原告借款15万元,贷款期限从2014年8月19日至2015年7月20日;约定月利率为12.5‰;被告仇武雄、赵晓艳逾期偿还贷款的,在实际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的罚息;就应付未付利息,被告仇武雄、赵晓艳应支付复利,贷款期限内的复利利率按合同贷款利率确定,贷款逾期后的复利利率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确定,贷款复利仅计收一次;如被告仇武雄、赵晓艳连续三个还款期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即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原告有权主张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提前收回贷款。当日,原告与被告严贞保、仇桂飞签订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严贞保、仇桂飞自愿为被告仇武雄、赵晓艳在原告的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等。上述个人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仇武雄发放了贷款15万元,约定借款起息日为2014年8月19日,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7月20日,贷款月利率12.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原告向被告仇武雄、赵晓艳发放贷款后,被告仇武雄、赵晓艳未能依约偿还贷款本息。截止2015年10月21日,被告仇武雄、赵晓艳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09884.95元及利息11216.79元、罚息32.97元。另查明,原告因本案诉讼委托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其杰、戴文涛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支付律师代理费1800元。本院认为:原告常农商村镇银行与被告仇武雄、赵晓艳之间的个人借款合同以及与被告严贞保、仇桂飞之间的保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仇武雄、赵晓艳共同向原告常农商村镇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并订立个人借款合同后,原告常农商村镇银行依约向二人发放了15万元贷款,被告仇武雄、赵晓艳作为共同借款人亦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偿还借款本息。被告仇武雄、赵晓艳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常农商村镇银行主张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严贞保、仇桂飞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范围包括被告仇武雄、赵晓艳应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律师代理费等。原告常农商村镇银行要求被告严贞保、仇桂飞对被告仇武雄、赵晓艳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常农商村镇银行委托律师参与诉讼,并支出律师代理费1800元,该费用数额符合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被告仇武雄、赵晓艳违约,原告常农商村镇银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应由借款人被告仇武雄、赵晓艳负担。被告仇武雄、赵晓艳、严贞保、仇桂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自己的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仇武雄、赵晓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淮安淮阴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9884.95元以及利息、罚息11249.76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5年10月21日,以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费1800元;二、被告严贞保、仇桂飞对被告仇武雄、赵晓艳的上述还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9元,保全费113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494元,由被告仇武雄、赵晓艳、严贞保、仇桂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至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分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岳朝友审 判 员 赵传豹人民陪审员 谢中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