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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舜义与邯郸市丛台华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舜义,邯郸市丛台华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军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25号申请人王舜义,男,汉族,2010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山东省茌平县。法定代理人王同华,男,汉族,1977年7月5日出生,住址:山东省茌平县,系申请人之父。被申请人邯郸市丛台华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被申请人济南军悦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申请人王舜义与被申请人邯郸市丛台华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军悦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邯郸市丛台华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的冀DXXX**-XX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和济南军悦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XXX**-XX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在二O一六年二月十四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申请人30日内向法院起诉,该查封期限自2016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申请人应在该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该案所在庭室递交续封申请,逾期不申请,该保全措施将自行解除。被申请人邯郸市丛台华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50000元,被申请人济南军悦物流有限公司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5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继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