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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成考与被执行人郴州市芙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亿帮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考,郴州市芙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亿帮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79号申请人李成考,男。被执行人郴州市芙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郴州市亿帮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人李成考与被执行人郴州市芙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亿帮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郴州市芙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亿帮担保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红日二0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文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