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法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21-09-07
案件名称
赵国兴与被申请人刀玉萍农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国兴;刀玉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法执字第85号申请人赵国兴,男,汉族,1954年1月10日生,现住双江自治县,身份证号:XXX。被申请人刀玉萍,女,傣族,1976年10月4日生,现住双江自治县,身份证号:XXX。申请人赵国兴与被申请人刀玉萍农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做出的(2015)双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刀玉萍逾期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赵国兴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在本院正在审理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申请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双法执字第8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金 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