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67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邱星美与王振书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星美,王振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6797-1号申请执行人邱星美,女。被执行人王振书,男。关于邱星美诉王振书、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639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邱星美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振书应偿还邱星美车辆修理费四仟三百八十七元九角八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王振书负担。我院在执行期间内王振书下落不明,已划拨王振书名下银行存款一千五百七十元,未查找到王振书名下其他财产,邱星美亦不能提供王振书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63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涛审判员 周 鹏审判员 周光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