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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2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建忠与周耀明、张丽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忠,周耀明,张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983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忠,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周耀明,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张丽华,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现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张建忠申请执行周耀明、张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3)延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耀明、张丽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3)延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