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民终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宇宙印刷有限公司与查杏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宇宙印刷有限公司,查杏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民终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宇宙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灿灿,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查杏罗,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宇宙印刷有限公司装订工,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上诉人安徽省宇宙印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查杏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5)郊民一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查杏罗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安徽省宇宙印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当事人按原审判决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安徽省宇宙印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慧萍审 判 员 陈正功代理审判员 戴瑞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罗颖(代)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