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2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东港市升太物业有限公司与张文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升太物业有限公司,张文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282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升太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明冬。委托代理人任延龙。被执行人张文秋。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升太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文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东民初第0281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扣划其银行存款1100元,余下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初第0281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明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