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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崔强成与傅青波之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强成,傅青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56号原告:崔强成,男,朝鲜族,延吉百货大楼职员。委托代理人:马卿,男,汉族,延边求是调查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被告:傅青波,男,汉族,延吉青波眼镜总店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强成与被告傅青波之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050元,由原告崔强成负担。审判长  俞泉龙审判员  崔 麟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雪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