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初字第76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姚建华、陈克栋与宁夏中房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华,陈克栋,宁夏中房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7609-1号原告姚建华,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朱亮,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克栋,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委托代理人朱亮,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中房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方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彦华,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建华、陈克栋与被告宁夏中房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