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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3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乃涨与叶宗武、叶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乃涨,叶宗武,叶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3248号原告:陈乃涨。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宗武。被告:叶戟。原告陈乃涨与被告叶宗武、叶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叶宗武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68%计算,另2015年3月20日前尚欠利息7600元)和诉讼代理费5000元;2、判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叶宗武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镇府路31号房屋的拍卖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叶宗武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按月利率1.4%计算,自2015年8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68%计算,另2015年3月20日前尚欠利息7600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叶宗武将登记其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镇府路31号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原告借款85万元,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借款月利率为1.4%,利息每壹个月支付一次,结息日为每月20日。借款利息自原告实际放款之日起算,按实际放款金额和借款天数计算。若被告逾期还款,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20%计算。被告叶戟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的范围均为该笔借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同时约定如被告叶宗武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原告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原告均有权直接要求被告叶戟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014年8月2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原告从其苍南农商银行账户转入被告叶宗武苍南农商银行账户85万元。之后,被告仅支付了利息7.57万元,借款本金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叶宗武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陈乃涨借款本金8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截止2015年3月19日尚欠利息为7600元;另以85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按月利率1.4%计算;以85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8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68%计算);二、如叶宗武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的,陈乃涨有权以拍卖或变卖登记在被告叶宗武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镇府路31号房产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三、叶戟对上述第一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叶乾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叶宗武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26元,由叶宗武、叶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826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小巧人民陪审员  张笃敏人民陪审员  廖海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丽丽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