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刑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赵灵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终20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灵。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溧阳市看守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灵犯盗窃罪一案,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溧刑二初字第003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灵犯盗窃罪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赵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灵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赵灵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灵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灵撤回上诉。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5)溧刑二初字第003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祥俊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刘红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