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财���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吕净全与吕栓庄、钟贵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财保1号申请人吕净全。被申请人吕栓庄。被申请人钟贵荣。申请人吕净全因被申请人吕栓庄、钟贵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被申请人吕栓庄、钟贵荣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为由,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吕栓庄、钟贵荣的银行账户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下:冻结被申请人吕栓庄下列银行账户:6217、6260、钟贵荣银行账户:6211、6260、6213的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立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