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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东港市第二医院与王书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第二医院,王书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第二医院。法定代表人刘玉。委托代理人宫润杰。被执行人王书财。申请执行人东港市第二医院与被执行人王书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东民初第277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从被执行人在另案作为权利人的执行款中执行7066.36元给本案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东民初第277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明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