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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行终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程国英确认行政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1行终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程国英。上诉人程国英因确认行政违法一案,不服迎泽区人民法院(2015)迎行立字第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程国英上诉称,其所诉《拆迁通知书》已经过迎泽区政府复议予以维持,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经复议维持的案件,拆迁通知书的作出机关与复议机关应为共同被告,且应按照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确定本案的级别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程国英所诉为经复议维持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本案应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人民政府、太原市城乡规划局迎泽区分局、太原市国土资源局迎泽区分局、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迎泽区分局确定本案级别管辖。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一审法院认定程国英起诉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迎泽区人民法院(2015)迎行立字第22号行政裁定书;二、本案由迎泽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翠萍代理审判员  刘 栋代理审判员  张瑞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