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聂报平、吴任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报平,吴任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聂报平,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吴任祯,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申请执行人聂报平与被执行人吴任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3)元民初字第25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2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任祯名下没有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吴任祯下落不明,本案目前无财产可执行,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元民初字第25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