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03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周文琼与株洲中信兴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市佳诚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科佳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琼,株洲中信兴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市佳诚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科佳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87号原告周文琼,女,汉族,1967年1月21日生。被告株洲中信兴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佳诚时代广场金钻阁D栋501号。法定代表人陈辉。被告株洲市佳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佳诚时代广场D栋503号。法定代表人黄伟嘉。被告湖南科佳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46号华瑞电子商厦20010。法定代表人窦晓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琼诉被告株洲中信兴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市佳诚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科佳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琼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海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文琼承担。审 判 长  舒家良审 判 员  张 青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木建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