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民初字第4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温宿县濮新建材有限公司诉孙国等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宿县濮新建材有限公司,孙国,陈国全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4975号原告温宿县濮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宿县吐木秀克镇边防公路10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杨红涛,该公司经理。被告孙国,男,汉族,38岁左右,住阿克苏市。被告陈国全,男,汉族,38岁左右,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宿县濮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国、陈国全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宿县濮新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温宿县濮新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宿县濮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温宿县濮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彬助理审判员 步 锰人民陪审员 孟献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