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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许某甲与彭某甲,许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彭某戊,许某乙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299号原告许某甲,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何登明,重庆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甲,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彭某乙,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彭某丙,男,195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彭某丁,女,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彭某戊,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许某乙,男,199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暨上列六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彭某己,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甲与被告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彭某戊、彭某己、许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甲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许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梅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