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龚德圣与颜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德圣,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250号申请执行人:龚德圣,男,194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颜波,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龚德圣与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执2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兴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