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7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林子艺与福建省泉州万丰纸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子艺,福建省泉州万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74-1号申请执行人林子艺,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万丰纸业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南安市诗山镇西上村,组织机构代码:55508048-9。法定代表人李炳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终字第28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林子艺人民币95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万丰纸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万丰纸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有址在南安市诗山镇西上村房产,已由(2015)南执字第631号执行案件查封,但房产价值与本案申请标的差距太大,不适宜拍卖。因暂时查无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国土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