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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丁建敏与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和田集团建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建敏,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和田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晋中田发石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财保57号申请人丁建敏,女,1953年12月27日生,汉族,地址榆次区。被申请人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保林被申请人山西和田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保林被申请人晋中田发石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永进申请人丁建敏与被申请人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和田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晋中田发石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唐金龙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和田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晋中田发石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130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担保人晋中市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晋中国用(2014)第2101265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和田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晋中田发石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130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二、查封担保人晋中市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晋中国用(2014)第2101265号)。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其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书记员  宇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