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3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清流县精誉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流县精誉贸易有限公司,王晓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3民初54号原告:清流县精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凤翔街23幢1号,组织机构代码:69900228-7。法定代表人:许桂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晓峰,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清流县精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流县精誉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清流县精誉贸易有限公司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流县精誉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清流县精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木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