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3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兵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兵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3341号原告:王某某,女,200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立新,女,1975年5月6日生,汉族,系原告王某某母亲。被告:李兵,男,1978年9月15日生,汉族,系原告王某某父亲。委托代理人:李伟太,1950年4月6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李兵父亲。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兵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圣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王立新、被告李兵委托代理人李伟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05年经人介绍原告王某某监护人王立新与被告李兵相识,双方于2006年结为事实婚姻,同年9月原告出生。自从原告出生后即被被告遗弃,被告从未给原告尽过抚养义务,现因母下岗没有稳定收入,且身体多病生活十分困难。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生活费、教育费,等10万元整。2、请求被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每月按时付给原告抚养费等1000元,至原告18周岁独立生活为止。被告李兵辩称:2005年被告李兵与原告监护人王立新相识,当时被告离异,且有一女李怡琳,2006年4月二人为结婚登记宴请了部分亲戚,后王立新离家出走,王立新不愿意打掉孩子,2008年王立新起诉李兵,经中院民事调解2008运中民一终字第469号调解,李兵不付支付抚养费,王立新不返还彩礼,后王立新结婚又离婚,王立新总想不劳而获。李兵又重新组建家庭,并育一女李某。现妻子无工作,支付大女儿李怡琳学费。李兵工资每月不够花。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证1、王某某出生证,拟证明其父亲是李兵,母亲是王立新,李兵应当抚养孩子。证2、2015年11月19日贫困证,拟证明王立新生活困难。证3、2015年12月6日证明,拟证明王立新生活困难。证4、2008年运中民一终字469号民事调解书,拟证明王立新没有委托任何人。被告李兵质证意见:对证1、王某某不是在家生的,被告不知道真实性。对证2、与本案无关、任何人都可以开出此证明。对证3、只承认大队公章其他不认可。对证4、真实性无异议,但不承认这份调解书。被告李兵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证1.2008中院运中民一终字469号调解书,拟证明王立新放弃了孩子的抚养费。证2、李某出生证明,拟证明2013.8.16号李兵又出生一个女孩名叫李某。证3、银行存折,拟证明李兵付房贷情况,李兵生活困难。证4、李怡琳学费收据,拟证明李兵生活困难。原告质证意见:对证1、不承认这个调解书存在,对证2、与本案无关,不质证。证3、与原告无关,不质证。证4、与原告无关,不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具有真实性及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反映案件事实,故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明材料,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够支持其主张,故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不予采信。经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综合审查判断并结合庭审内容,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原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王立新与被告李兵相识并同居。当时,王立新未婚,被告李兵离异,且有一女李怡琳随李兵生活。2006年9月18日王立新与被告李兵生一女孩,取名王某某,即本案原告王某某。王某某出生后不久,王立新与被告李兵分居生活。分居后,王立新与被告李兵均再次与他人结婚,各生育子女一个。现王立新又离异,原告王某某随王立新生活,现原告生活困难。原告王某某要求生父被告李兵支付抚养费等。本院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王立新与被告李兵所生女孩即原告王某某现生活面临困难,其生父被告李兵理应支付其抚养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兵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支付原告王某某抚养费每月500元。(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5年11月26日付至原告独立生活止,每年6月1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李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圣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思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