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赵全德与张新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全德,张新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21民初50号原告:赵全德,男,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新聿,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羿景嘉园生活区**号楼。负责人:孔祥国,经理。原告赵全德诉被告张新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桓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婷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全德、被告张新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地财险桓台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全德诉称:2015年9月30日18时许,张新聿驾驶鲁C×××××号小型轿车在桓台县索镇镇府街北辛村附近停车开门时,与赵全德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鲁C×××××号摩托车相撞,赵全德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10月13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桓台大队作出第2015099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张新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鲁C×××××号小型轿车的车辆所有人为张新聿,此车在大地财险桓台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张新聿支付2000.00元的医疗费。后双方为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5557.6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新聿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被告大地财险桓台支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18时许,张新聿驾驶鲁C×××××号小型轿车在桓台县索镇镇府街北辛村附近停车开门时,与赵全德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鲁C×××××号摩托车相撞,赵全德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10月13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桓台大队出具第2015099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张新聿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赵全德被送往桓台县人民医院住院进行治疗。赵全德救治期间,张新聿支付门诊医疗费1153.00元,住院医疗费2000.00元。涉案鲁C×××××号小型轿车在大地财险桓台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经审核,赵全德因涉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7870.60元。有赵全德提交的桓台县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费用清单、收费票据及张新聿提交的门诊收费票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0元。赵全德提交的桓台县中医院的住院病历载明,其实际住院20天,每天按30元的标准计算。3、交通费300.00元。根据赵全德的伤情及治疗情况,本院酌情支持300.00元。4、护理费4000.00元。赵全德提交的桓台县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载明,其实际住院20天,根据其伤情及治疗情况,本院确定其住院期间及出院后需一人护理50天。赵全德未提交护理人员收入及减少情况的有效证据,故其护理费参照淄博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80元/天计算;应为4000.00元(计算办法:80元/天×50天)。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桓台大队作出的第2015099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各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应当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被告大地财险桓台支公司作为涉案车辆鲁C×××××号小型轿车的保险人,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对涉案交通事故的原告赵全德所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的部分由被告张新聿对涉案交通事故的原告赵全德所受的损害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赵全德因涉案交通事故所受的各项损失中,被告大地财险桓台支公司应承担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范围的损失费用为:医疗费7870.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0元、交通费300.00元、护理费4000.00元,共计12770.60元。因被告大地财险桓台支公司已全额支付了原告赵全德的损失费用,故被告张新聿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新聿垫付的医疗费3153.00元,应由被告大地财险桓台支公司予以返还,被告大地财险桓台支公司返还被告张新聿该款项后,尚应支付原告赵全德各项损失费用共计9617.6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赵全德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9617.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返还被告张新聿垫付的医疗费315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赵全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0元,原告赵全德负担35.00元,被告张新聿负担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婷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巩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