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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8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上海经贸国际货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五合货运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经贸国际货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五合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8101号原告上海经贸国际货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边杰,董事长。被告上海五合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朱顺松。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经贸国际货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五合货运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上海五合货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9,95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五合货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9,9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陆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宗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