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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山东春旭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数码大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春旭电气有限公司,北京数码大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11号原告山东春旭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亚东街。被告北京数码大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9号楼。本院在审理山东春旭电气有限公司诉北京数码大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春旭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诉讼保全费820元,由原告山东春旭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伟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