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夏敏与和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登记、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523行初2号原告夏敏,女,汉族,1994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代理人潘定凯,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和县。法定代表人:尹莉,局长。第三人叶小雨,男,汉族,1990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敏诉被告和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叶小雨房屋登记管理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夏敏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敏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敏负担。审 判 长 程 政审 判 员 沈万莲人民陪审员 刘 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