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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刘峰、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刘峰,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81民初134号原告:耿某某,男,199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临江市。法定代理人:耿某甲,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临江市。委托代理人:王洪杰,吉林宏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峰,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临江市。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东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刘峰、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文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盛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