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2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涂永凤、冉紫辉等与冉光堂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永凤,冉紫辉,冉浩伟,冉光堂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332号原告涂永凤,女,1977年出生。原告冉紫辉,男,1998年出生。原告冉浩伟,男,2005年出生。法定代理人涂永凤(系冉浩伟之母),身份信息同上。被告冉光堂,男,1968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永凤、冉紫辉、冉浩伟诉被告冉光堂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永凤、冉紫辉、冉浩伟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冉紫辉、冉浩伟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永凤、冉紫辉、冉浩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24元,减半收取13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涂永凤、冉紫辉、冉浩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玉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