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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覃某与雷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雷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民初字第1934号原告覃某。委托代理人黎俊宏,宜州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某甲。原告覃某诉被告雷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一为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申恺、人民陪审员韦彩铭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进行审理,书记员韦欢木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黎俊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是同村同屯人,双方从小认识,2006年开始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雷某乙,生育儿子后原告一直在被告家居住生活,被告外出务工。××××年××月××日原、被告到宜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脾气暴躁、不务正业,曾因违法犯罪入狱服刑,也曾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被告多次与原告及家人冷战、寻衅闹事。原告曾于2014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有改善,无和好可能,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雷某乙随原告生活至能独立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医药费、教育费凭发票各付一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2014)宜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被告雷某甲既未作出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是同村同屯人,双方从小认识,2006年开始建立恋爱关系,原告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雷某乙,生育孩子后原告在被告家居住生活,2008年起原、被告共同外出务工。××××年××月××日原、被告到宜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2月被告因吸毒被广东省中山市小榄分局行政拘留15天。2014年6月20日被告到原告父亲家闹事逃离后至今下落不明。雷某乙现在被告家由被告母亲看护。原告曾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宜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原、被告仍互不往来,夫妻感情没有改善,为此,原告再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由于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清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情况,也无法进行调解。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认定能否准予离婚的客观标准。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宜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夫妻关系。原告曾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本院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仍互不往来,夫妻感情没有改善,夫妻间没有和好可能,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应确已破裂,原告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小孩雷某乙应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根据雷某乙的需求和当地生活水平,被告应每月支付雷某乙抚养费400元为宜。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查清共有财产情况,如被告出现后对共有财产有争议,可通过诉讼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覃某与被告雷某甲离婚;2、婚生小孩雷某乙随原告覃某生活,由原告覃某抚养,被告雷某甲每月月底前支付雷某乙抚养费400元给原告覃某至雷某乙能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上述给付金钱债务的履行,义务人应于判决确定的期间内履行完毕。义务人逾期履行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帐号:20×××98)。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一为代理审判员  申 恺人民陪审员  韦彩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欢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