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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5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张会玉与张明、董凤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玉,张明,董凤杰,张伟鹏,燕学新,袁涛,王洪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5民初75号原告:张会玉,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张明,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董凤杰,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张伟鹏,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燕学新,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袁涛,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王洪宝,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玉与被告张明、董凤杰、张伟鹏、燕学新、袁涛、王洪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220元,由原告张会玉负担。审判员  陈乃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