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吴连清与吴瑞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连清,吴瑞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5)长民初字第1276号原告吴连清。被告吴瑞连。原告吴连清与被告吴瑞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蓝玉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被告吴瑞连下落不明转为由代理审判员蓝玉凯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晓红、人民陪审员姚篮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庞进毫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吴连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瑞连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连清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初经人介绍相识,由于是本家人,所以对被告比较信任。被告以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25万元,有银行汇款单、借条为证。借款后被告一直没有归还,造成原告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诉��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原告吴连清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2、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回单,证明原告将15万元转入被告的账户。被告吴瑞连在答辩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吴瑞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并应承担由此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吴连清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吴瑞连是亲��关系。2010年12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15万元,被告在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背面注明:收到吴连清定金款,并在收款人处签字。原告自述被告拆宾馆重建要交定金,因资金不够找原告借款,原告代被告向第三人借款10万元,后原告向第三人偿还了10万元,因此,被告于2012年11月28日出具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借条系被告吴瑞连的丈夫所书写,吴瑞连的名字也是由其代签。借条载明:今借到吴莲青10万元整,以上旧欠条作废,此张为准。原告主张被告吴瑞连欠其借款25万元,遂诉至本院成讼。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原告主张被告吴瑞连向其借款10万元,提供了借条拟证明被告吴瑞连向其借款并欠款10万元。借条系证明债权存在的重要依据,借款人借款时一般应出具凭据给出借人,并在借款凭据上签名。原告自述借条系被告吴瑞连的丈夫所书写,吴瑞连的名字也是由其代签,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佐证被告吴瑞连委托其丈夫出具借条及吴瑞连确认欠款的事实,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吴瑞连存在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吴瑞连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其向被告吴瑞连转账15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主张与被告吴瑞连存在借贷关系,由于被告吴瑞连没有提出抗辩,故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吴瑞连存在15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吴瑞连在原告催告后,至今仍未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吴瑞连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瑞连应偿还原告吴连清借款本金150000元。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750元,由原告吴连清负担2300元,被告吴瑞连负担3450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蓝玉凯人民陪审员 姚 篮人民陪审员 陈晓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庞进毫附相关法律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