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民初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双彦与冀志峡、冀金行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彦,冀志峡,冀金行,要靖顺,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65号之一原告:王双彦,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农民。被告:冀志峡,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冀金行,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被告:要靖顺,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农民。被告: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地址:南和县工业园区世纪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冀志峡,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双彦诉被告冀志峡、冀金行、要靖顺、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案件事实难以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韩英雪代理审判员 刘妙茹代理审判员 李立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