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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广民初字第2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新与王丰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王丰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廊广民初字第2947号原告张新。被告王丰威。原告张新与被告王丰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丰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新诉称,2013年8月,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而被告未按约定偿还。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支付利息132000元。被告王丰威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王丰威向原告张新借款3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王丰威未按约定偿还。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汇款凭证及原告陈述可证。本院认为,被告王丰威向原告张新借款,应当按约定时间偿还。原告张新要求被告王丰威偿还借款3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丰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新借款300000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审 判 长  高玉成审 判 员  赵秀丽代理审判员  石 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贵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