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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德来与江苏海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来,江苏海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1688号申请人李德来。委托代理人丁杰,江苏维多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海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大公镇古贲村五组。申请人李德来申请执行江苏海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海劳人仲案字(2015)第2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海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早已停产,外债较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苏海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韩潇沛执行员  凌世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晓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