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洪正兰与周正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正兰,周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209号原告:洪正兰,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吴文进,枞阳县老洲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正,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正兰与被告周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洪正兰于2016年2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洪正兰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故本案无继续审理之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正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洪正兰负担。审判员 吴小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孝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