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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洪正兰与周正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正兰,周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209号原告:洪正兰,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吴文进,枞阳县老洲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正,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正兰与被告周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洪正兰于2016年2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洪正兰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故本案无继续审理之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正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洪正兰负担。审判员  吴小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孝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