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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张×与吴×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吴×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女,1976年5月19日出生。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5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原判决执行。本院认为,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屠 育审判员 刘保河审判员 施 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