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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民终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詹国胜、占爱花等与詹济明、詹国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詹济明,詹国胜,占爱花,詹国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民终字第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詹济明,曾用名占济明。委托代理人王志高、方莎,均系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国胜,公务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占爱花,曾用名詹爱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詹国长。上诉人詹济明为与被上诉人詹国胜、占爱花、詹国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5)鄂团风民重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向上诉人詹济明送达了限期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该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足额交纳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审查,上诉人詹济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交纳上诉费,又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孔齐审判员  樊劲松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