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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岔民初字第006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陈兴建与徐燕忠、南通辉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建,徐燕忠,南通辉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丁林安,吴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岔民初字第00655-3号原告陈兴建。委托代理人戴鸿儒,如东县景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燕忠。委托代理人常德元,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辉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李渔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珂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金库,公司职员。被告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李渔路6号。法定代表人杨宜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建国,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林安。被告吴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建与被告徐燕忠、南通辉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丁林安、吴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兴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兴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9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海军代理审判员  李泽翔人民陪审员  姚尤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