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林辉松与林艺彬、佘秀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辉松,林艺彬,佘秀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林辉松,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林艺彬,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被执行人佘秀凤,女,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辉松与被执行人林艺彬、佘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辉松与被执行人林艺彬、佘秀凤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林辉松同意被执行人林艺彬、佘秀凤分期分批付还30275元。本院认为双方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秀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终结裁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执行标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或是可替代履行的行为的执行实施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