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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2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506号原告王某某,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富平县南韩花园小区。被告王某某2,女,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富平县南韩花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