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2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506号原告王某某,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富平县南韩花园小区。被告王某某2,女,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富平县南韩花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