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莲执民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李法云、刘志武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法云,刘志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莲执民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李法云被执行人刘志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丽莲民初字第0015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志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志武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志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刘志武(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钞的存款人民币308164.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云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蓝天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