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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郑雨露与郑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雨露,郑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4民初字第229号原告郑雨露,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郑立新,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郑雨露与被告郑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建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雨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立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原告郑雨露诉称:2012年6月5日,被告郑立新因生意之需要向原告郑雨露借款人民币40000元、人民币15000元,合计借款人民币55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被告郑立新在借款人处签署确认。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郑立新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5000元及支付自2012年6月5日起按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至偿还借款之日的利息。被告郑立新未作答辩。原告对其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加以证实: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郑立新向原告郑雨露借款人民币55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提供的的证据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间提交证据或申请延期举证,视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的事实相关联,其证明力本院依法均予以认定。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2012年6月5日,被告郑立新因生意之需要向原告郑雨露借款人民币55000元,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被告郑立新出具借条二份交给原告收执。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借款,致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郑雨露与被告郑立新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设立借贷关系时,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属不定期无息借贷,原告可在合理期限内催告被告返还。原告主张借款人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偿还借款之日的利息诉求,依法无据,不予采纳。但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6年1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被告郑立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立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郑雨露借款人民币5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被告郑立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建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志群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