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8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慕增申请执行韩磊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慕增,韩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刘慕增,男,汉族。被执行人:韩磊,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慕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1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歌审 判 员 应学华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丽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