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亚与张胜云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亚,张胜云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953号原告:徐亚。委托代理人:张自云,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胜云。委托代理人:刘群,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亚民。原告徐亚与被告张胜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成胜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徐亚及委托代理人张自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胜云及委托代理人刘群、罗亚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0月10日分别作为经纪人(丙方)和委托人(乙方)签订了《房地产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其中丙方为本案原告,乙方为本案被告,甲方为房东),依该合同,乙方委托丙方买受住宅,并明确约定了买受房的基本情况和价格。其中第四(四)条约定乙方应配合丙方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地产转让相关手续。第四(十一)条约定,丙方在完成乙方委托后,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乙方中介费7000元。《补充协议》第3条约定:合同生效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10000元。同时,还约定了如乙方违约,甲方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甲乙双方任乙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丙方代理费7000元。该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合同第四条(一)至(四)项乙方应按约做到,特殊情况应在10日内告知丙方,取得丙方同意,否则,导致房地产无法正常交易,乙方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12000元。我方促成了被告和房东之间达成存量房买卖合同交易,完成了经纪合同的主要义务,甲、乙双方应于2015年11月10日前配合丙方到房产局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未办理过户主要责任不在原告,是因被告不予配合办理,被告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并支付原告合同约定的报酬。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地产交易代理费7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产交易违约金12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地产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安徽羽航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作为经纪人与乙方(本案被告张胜云,案涉房屋买受人)及甲方(案涉房屋出卖人季劲松)签订的,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的合同相对人是安徽羽航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而非原告徐亚个人,因此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亚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成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 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