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320号原告:赵某,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役军官,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李景合,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女,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中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勤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