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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320号原告:赵某,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役军官,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李景合,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女,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中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勤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