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5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zhanghongren与龙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zhanghongren,龙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1154号原告zhanghongren,男,加拿大籍,1964年7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倪佳靖,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伍欢,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龙冰,女,汉族,1978年2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zhanghongren与被告龙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zhanghongren没有预交诉讼费,也未按规定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宗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著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