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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zhanghongren与龙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zhanghongren,龙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1154号原告zhanghongren,男,加拿大籍,1964年7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倪佳靖,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伍欢,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龙冰,女,汉族,1978年2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zhanghongren与被告龙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zhanghongren没有预交诉讼费,也未按规定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宗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著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