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涂曙光与蔡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曙光,蔡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四���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978号原告:涂曙光,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蔡鸣,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南昌市西湖区。原告涂曙光诉被告蔡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曙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曙光诉称:2015年2月1日下午4��15分,被告蔡鸣驾驶的机动车赣A×××××由西向东行使至孺子东路天桥处时变道与原告驾驶的赣M×××××号发生相挂,经西湖区交警大队判定被告蔡鸣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当时约定被告蔡鸣于2日2日与原告一起至4S店进行车辆维修,由于被告蔡鸣未携带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未修成。事后,多次拨打电话对方都不接,曾尝试与车主黄鹏联系,车主也同意帮助催促,可是也不了了之,事情一直拖到现在。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1、被告蔡鸣赔偿车辆维修费用1580元、交通费400元,共计19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系赣M×××××号小车的所有人;证据二、被告蔡鸣的身份信息表、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机动车驾驶证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主体资格及被告蔡鸣具有驾驶资质,肇事车辆赣A×××××车主系黄鹏,该车保险终止时间为2014年10月12日;证据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蔡明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证据四、事故车辆现场照片、南昌别克售后服务中心预检单、修车发票,证明赣M×××××号小车因本案花费修理费1580元。被告蔡鸣未到庭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日16时15分,被告蔡鸣驾驶所有人为黄鹏的赣A×××××号奔驰牌小车由西向东行使至本市孺子东路天桥处时变道与原告驾驶的赣M×××××号别克小车发生相挂造成小车被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蔡鸣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2月2日,原告受损的赣M×××××号别克小车经南昌别克售后服务中心定价,维修费总计1180元。7月13日,原告将受损的赣M×××××号别克小车送往南昌骏霖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花费了维修费用1580元。赣A×××××号奔驰牌小车保险终止日为2014年10月12日。因原、被告就事故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由此引发纠纷,导致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蔡鸣驾驶赣A×××××号奔驰牌小车与原告所有的赣M×××××号别克小车发生相挂,造成原告所有的赣M×××××号别克小车受损,被告蔡鸣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依法由被告蔡鸣对该次事故所造成的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因原告未提交受损车辆维修清单,故原告受损车辆维修费参照南昌别克售后服务中心定价确定为1180元。考虑原告车辆受损情况,酌定交通费1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涂曙光财产损失1280元;二、驳回原告涂曙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蔡鸣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审 判 长 邓文辉人民陪审员 谢凤军人民陪审员 皮丽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查 磊速 录 员 李少燕 搜索“”